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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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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询价采购公告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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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宜叙采询〔2020〕1 号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

 询 价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人: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代理机构: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

  2020 年 9 月 3 日

 目

  录

 第一章

 询价邀请 ...................................................................................... -

 3

 -

 第二章

 询价须知 ...................................................................................... -

 6

 -

 第三章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 ........................................................ -

 18

 -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 -

 18

 -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 -

 19

 -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 -

 20

 -

 第七章

 采 购项目的价格构成 ................................................................. -

 21

 -

 第八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 -

 21

 -

 第九章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 -

 21

 -

 第十章

 询价程序和成交标准 ................................................................. -

 23

 -

 第十一章

  询价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 -

 24

 -

 第十二章

  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 -

 26

 -

 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 -

 38

 -

 第十四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 -

 42

 -

 第一章

  询价邀请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受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采用询价方式,为委托方的 执法执勤用车(财政备案号:2020-180)组织政府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

 :宜叙采询〔2020〕1 号。

 (二)项目内容: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 1 包,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询价文件公告及获取 (一)

 公告时间:

 2020 年

 9 月 4 日9:00 至 2020 年

 9 月

 8 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

 (二)

 获取时间:

 2020 年

 9 月 4 日9:00 至 2020 年 9 月 8 日17:00。

 询价文件获取时间,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下同)。

 在质疑处理中,仅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报名及采购文件下载回执”作为判定潜在供应商是否在‘获取时间’内获取询价采购文件的依据。

 (三)

 获取方式: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sichuan.gov.cn)‘采购公告’栏目或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ibin.gov.cn)‘交易信息—政府采购’栏目,在本项目采购公告附件处免费获取 word 版谈判文件。同时,凭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https://ggzy.yibin.gov.cn/jypt/),在‘报名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栏,免费获取后缀为‘.ZFZBJ’的谈判文件(供应商须下载此文件,才能制作电子响应文件)。谈判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首次参与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办理了数字证书后须先下载数字证书驱动安装并注册,北京筑龙公司技术服务热线:010-86483801(工作日:8:00—19:00,非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规问题可随时通过点击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首页的智能机器人进行查询。

 三、询价保证金的缴纳 本项目不缴纳询价保证金。

 四、响应文件递交

 (一)递交方式:网上递交。其具体方式,按第二章“一、须知附表”第 30 条和第 31 条办理。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即:不将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导入开标系统,下同)。

 (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0 年 9 月 10 日 9 时 30 分。

 (三)本次询价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四)

 本谈判文件明确规定 须 提供样品 的 ,则所有样品均 须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运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位置,即 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否则,其 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

 五、相关事宜 (一)响应文件签署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且必须采用本单位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的本单位数字证书对电子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同时,须携带制作和加密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到达开标现场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否则,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出现无法解密的情况,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使用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数字证书签名和加密的响应文件,视作无效投标。此外,建议使用同一家数字证书机构制发的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本招标文件所指电子签章是指以单位公章或个人印章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不包括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下同>)对同一份响应文件进行签署和加密,且在生成响应文件后,务必使用标书查看工具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否则,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响应文件明确要求相关材料需供应商进行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按照响应文件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在相应位置进行签章,并将相关材料编入响应文件。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必须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章的情形外,供应商可直接输入相关名称,也可自行使用电子签章。询价小组应对供应商自愿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应予认可,但对以亲笔签名形式办理的电子签章进行签署的情形不予认可。

 备注:1.数字证书签名以电子响应文件正上方边框显示的信息为准。

 2. 电子签章以电子响应文件中印章形式呈现的信息为准。

 (二)开标地点: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康宁路,宜宾市叙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3 楼)。

 (三)

 信息发布 本邀请函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同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

 (四)

 特别提醒 1.为促进充分竞争,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切实方便广大供应商响应,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已全面推行电子化,并已实施异地远程响应工作。相关单位或个人如需参加宜宾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开通网上银行或递交远程响应申请等相关事宜,其具体办法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相关公告,或电话联系我们

 0831-6610576(项目受理、标书内容咨询);0831-2208662(技术服务费咨询);0831-6880158(保证金收退等咨询);数字证书办理室(办理数字证书咨询)0831-2208723<四川 RA 数字证书,颜色为蓝色>、2208724<CFCA 数字证书,颜色为黑色>; 0831-6884673(质疑受理)。如需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操作咨询,请随时拔打 010—86483801技术服务电话(提供 7×24 小时服务)。

 2.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是重要的保密资料,须慎重保管。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使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询价文件中设置了可选项(用“□”标识),供采购代理机构参考,由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考虑和选择,并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采购代理机构: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 地

 址:

 地

 址:

 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康宁路,宜宾市叙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3 楼 邮

 编:

  邮

 编:

 644600

 联 系 人:

 周女士

 联

  系

  人:

 钟女士、吴女士

 电

 话:

 18380801977

  电

 话:

 0831-6610576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 子 邮

 件:

 网

 址:

  网

 址:

 http://ggzy.yibin.gov.cn

  http://www.sczfcg.com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

  日期:2020 年 9 月 3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 编 列 内 容 1 采购人 名

 称: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周女士 电

 话:18380801977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

 地

 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康宁路,宜宾市叙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3 楼 联系人:钟女士、吴女士 电

 话:

 0831-6610576 3 项目编号

 宜叙采询〔2020〕1 号 4 项目名称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 5 采购主要内容 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 1 包, 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 6 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 7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 类似效力要求 供应商应按第四、五章要求,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并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编制系统》中(该章有关资格审查文件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8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9 现场踏勘 ☑无

 □有:

 10 标前答疑会 ☑无

 □有:

  11 合同分包

  □允许

 ☑不允许 12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采购指标

 □非采购指标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金额:¥ 91700.00 元(大写:玖万壹仟柒佰元)。

 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1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0 年 9 月 10 日 9 时 30 分 14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 地址 :

 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康宁路,宜宾市叙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3 楼 )

 15 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 地址 :

 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城北新区康宁路,宜宾市叙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3 楼 )

 16 询价小组的组建 询价小组共 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

 17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18 成交原则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资质、符合性审查均通过)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9 成交供应商或成交 候选供应商产生方式 □ 由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 个。

 ☑ 由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个,再由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并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0 询价保证金的缴纳 本项目不缴纳询价保证金。

 21 询价保证金的退还 询价保证金将通过采购代理机构的保证金网银账户原渠道退还到供应商的交款网银账户。

 22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详见第六章 23 履约保证金退还 详见第六章 24 交货地点 详见第六章 25 交货期限 详见第六章 26 供应商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其他要求:

  详见询价文件第四、五章

  27 响应有效期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日历天。

 28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必须使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栏最新发布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编制系统》制作,响应文件格式为 xxx.ZFTBJ。

 29 响应文件的签署 响应文件必须采用数字证书进行签名。

 备注: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五条第(一)项“响应文件签署”。

 30 响应文件递交份数 及其包含内容 网上递交。具体递交方式由供应商按本章“一、须知附表”第 31 条“开标方式”的相关规定办理。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任何原因导致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递交响应文件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人自行承担。

 响应文件应包含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其格式为 xxx.ZFTBJ。

 31 开标方式 本项目采取现场开标方式开标。

 1.响应文件递交:网上递交。所有响应文件均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2.签到相关事宜:所有供应商均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 地点签到并参加开标活动(因所有响应文件须现场解密),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3.开标相关事宜:

 (1)开标时,其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的,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2)若本询价文件明确规定需提供样品,则所有样品均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运至指定位置,即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3)对投标文件进行签名、加密、解密等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五条第(一)项“响应文件签署”。

 32 响应文件的真实性要求(该条内容的真实性 由采购人和监督部门在 1.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2.供应商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响应情形 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响应行为。

 成交公示期间核实)

 3.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或在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后发现的,采购人和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成交资格。

 注:响应文件真实性是指:“第四、五、六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33 采购文件内容冲突的 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采购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采购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询价的依据。

 2.采购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34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在询价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 40%,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询价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询价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进行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询价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5 充分、公平竞争 1.总公司、分公司不能以不同的供应商身份参加同一个包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在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视为关联方,不得参加同一个包件。

 3.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个包件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

 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也不能作为有效投标供应商。

 36 采购人澄清的 时间和方法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须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进行,不足三个工作日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一律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并视为已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期间,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下载而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37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进行询问或质疑的,应在获取询价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询价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2.供应商对采购过程进行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供应商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8 采购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39 样品处理 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活动结束后,立即退还非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40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补充的其他内容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询价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工作人员,并由其收齐后集中递交谈判小组。供应商报价单应当填写报价单位名称、金额大小写并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同时,若是代理人参与报价的,在报价时须将

 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否则报价无效。

 41 询价采购文件的 询问、质疑 1.对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货物清单内容及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证明材料要求,服务清单及服务要求,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质疑,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联 系 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18380801977 2.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向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

 联 系 人:覃女士、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1-6884673 联系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康宁路,宜宾市叙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3 楼。

 42 核心产品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 /

  。

 43 “政采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政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相关模块-“政采贷”栏目。

 二、适用范围

 本询价文件仅适用于本询价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三、询价 (一)由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组织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询价小组,向应邀参加报价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二)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有关要求 1.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询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且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询价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响应文件的语言 2.1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除国际通用标识、符号、计量单位等外,响应文件资料如有外国文字,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4. 投标货币

 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五、报价有效期 (一)报价有效期为询价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日历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有效期可以长于本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在特殊情况下,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叙州区分中心于原报价有效期满之前, 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如拒绝上述要求,则按放弃报价处理。

  六、响应文件格式与制作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必须使用最新版本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并在导出响应文件时使用本单位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和加密(注:相关规定详见第一章第六条第(一)项“响应文件签署”),其导出响应文件格式为 xxx. ZFTBJ。

 使用与报价单位不一致的数字证书签名和加密的响应文件,均按无效报价处理。

 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要求或开标后无法读取导入的,则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七、响应文件份数及包含内容 网上提交。具体递交方式按第二章“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30 条和第 31 条相关规定办理。响应文件应包含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书,其格式为 xxx. ZFTBJ。

  八、询价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询价文件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九、付款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十、履约保证金 (一)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缴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二)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缴纳的询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三)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退还。

  十一、货物及报价要求 (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

 (二)除非采购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否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则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报价竞争。

 (三)在一年(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内,供应商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之间的差价比不得超过 15%。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取消其中标资格。

  十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十三、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询价保证金的; (二)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 (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二)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询价小组评判的; (三)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询价小组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采购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履行合同

  (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验收 (一)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十七、相关行为约定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有效期为 1 年。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二)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 年 2 月 6日发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

 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法院征信系统中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未被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十八、相关政策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只要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其10%的价格扣除。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二)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不予认定。

 (三)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 〔2018〕123 号 )的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无需提供财政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政采贷”申请。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及帐号,作为供应商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帐号。

 十九、投标纪律要求 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其询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提出和处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的规定办理。

 1.质疑人须当面递交书面质疑材料(书面质疑材料应包含质疑书原件、质疑事项相应证明材料、质疑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以上资料均须盖质疑人公章,并根据质疑书涉及对象数量,提供相应份数;同时,质疑书中需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

 当面递交确有困难的,可邮寄书面质疑材料,但寄出日期必须在质疑期内(受理质疑时间,以收到书面质疑材料的时间为准)。

 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谈判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并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4.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对资格条件、商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质疑,由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受理、答复;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答复。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事项分别递交质疑书。

 5. 质疑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6.凡质疑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在有效期内不能补充完整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

 7.凡邮寄质疑材料的寄出日期超过质疑有效期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

 8.投诉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

 于 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 3 家。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七、本项目对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

 (一)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认定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条款须在第十二章附件 3“承诺函”中承诺)

 (二)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 36 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该条款须在第十二章附件 3 “承诺函”中承诺)

 (三)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该条款须在第十二章附件 3 “承诺函”中承诺)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若营业执照已变更为五证合一或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询价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和询价代表身份证扫描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即第十二章附件 3); 二、特别提请注意 (一)本章所有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扫描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编制投标文件;同时,投标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二)以上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一、 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1 5 座执法车 1.车型:轿车 2.排量:1.5 TCI-MT 3.总长(mm)/总宽(mm)/总高(mm):≥4506/≥1841/≥1740 4.轴距(mm):≥2610 5.油箱容积(L):≥55 6.整备质量(kg):≥1498 7.发动机型号:SQRE4T15C 8.发动机型式:直列四缸、水冷、双顶置凸轮轴、增压中冷 9.变速器类型:6MT 10.燃料消耗量(综合)(L/100km):≤7.7 11.排放:国Ⅵ 12.制动系统:通风盘式/盘式 13.悬架系统:前悬:麦弗逊式独立悬架,带有横向稳定器;圆柱螺旋弹簧;双向作用筒式减振器。后悬:双连杆独立悬架,带有横向稳定器;圆柱螺旋弹簧;双向作用筒式减振器 14.驱动方式:前置前驱 辆 1 二、商务及其他要求 ( 一) 售后服务:

 (1)落实国家三包规定; (2)宜宾市范围内有特约维修点。

  ( ( 二) ) 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7 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定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供货。

 2.交货地点及方式:宜宾市范围内(具体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3.交货方式:店内提车。

 ( ( 三) ) 付款方式 :

 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算表》、中标人出具的项目“发票原件”等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四)验收标准:

 交货时,由采购人组织专业人员会同中标人依据投标文件的配置清单、提供的装箱清单、检验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质量标准等有关资料共同检验。如有短缺、规格质量不符、资料不全等,由中标人在 10 日内无偿给予更换、补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七章

 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 供应商报价总额包含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输以及维护等 所有 费用 (但不包括车)

 辆购置税、交强险、商业险、路桥费、上牌费等交于用户后产生的费用)。

 。

 第八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送货;采购的设备,必须符合第六章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

 第九章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最新版本的《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编制响应文件,下载地址: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质资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组成。响应文件可直接从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上传。以上递交方式按第二章“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 30 条和第 31 条相关规定办理。

 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以下材料,供应商应按第十二章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或表格要求,将以下资料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网上投标书系统》中(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一、资格条件部分 (一)第四章、第五章要求的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二)其他特殊资格性文件

 无

 。

 二、技术部分 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技术要求应答表; (二)生产厂家印制的彩页资料或官网下载的技术资料等证明材料; (三)产品在工艺、技术、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优势(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四)保证货物正常存放、使用和常规保养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专用工具以及设施清单; 三、商务部分 (一)供应商简介,注明公司办公地址、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年销售额以及公司优势等内容; (二)报价函; (三)商务条款应答表; (四)售后服务方案; (五)培训计划、验收方案; (六)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网点和技术人员;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 (八)报价表(开标一览表);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章

 询价程序和成交标准

 一、供应商网上上传响应文件。

 二、采购执行机构组织开标(所有供应商均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地点签到并参加开标活动<因所有响应文件须现场解密>,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三、询价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四、当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五、询价小组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询价文件规定要求。

 六、供应商进行报价,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七、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以供应商抽签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并出具询价报告与询价结果。

 (一)采购文件明确由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由交易中心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采购文件明确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 个的,直接确定评审报告中排序第一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八、询价结果公告和发出成交通知书。

 (一)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依法依规公告成交结果,同时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向成交供应商推送成交通知书。

 (二)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交回),再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查询成交通知书”模块中自行打印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旦通

 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推送给成交供应商,交易平台推送之日则视为成交供应商已领取成交通知书之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若因成交供应商未及时自行打印的,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六)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取消其成交资格,不予退还其谈判保证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报告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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